3. 共有的產生 – 孝心,最早的初衷

開端

老媽跟著爸爸一輩子的辛苦、躲了一輩子的債,早出世的兒女當然記得兇神惡剎討債的臉龐,那個奔波、跑路、驚惶的日子。大姐暗自告訴自已,『…日後一定要給老媽一個家…』就因這個初衷,屋款即便全是大姐出資,她也要登記一半給老媽。 沒想老媽如今病危了,自已生意過不去了,錢不夠用,要跟銀行貸款。

銀行說『要媽媽簽名』『媽媽現在沒有意識,沒辦法借款』; 要賣掉房子解燃眉之急,印鑑証明卻要本人去戶政申請。我的老天爺啊!…
有人可以幫我解決問題嗎?

解法

上述案例的難點,在於1/2的所有權人要處份整間不動產,唯另一1/2的所有權人沒有意識,不論是欲向銀行貸款或要出售房子上,都面臨到『卡住』的困難。房子的穩定、不易變現在資產保存上是一大優點,如今面臨到難處了,當初的優點反倒變成一個缺點。

銀行不願意借款給當事人的原因,在於只有1/2的抵押權,日後一旦繳息不正常,甚至淪於拍賣市場,市場的接受度不高,不易拍賣;簡言之銀行擔心債權回收不易,甘脆不借。
世界不缺抱怨 只缺解決方案

雖然戶政事務所有到府申辦印鑑証明的服務,卻也要當事人有意識,能夠點頭、搖頭,服務人員才能確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-真意為何。 如果專業幫得上忙 又願意承擔!

地政方面

就實質出資上,媽媽的1/2產權屬『借名登記』,姐姐是真正的所有權人,唯主張『借名登記』的判決屬法院的權責,地政機關難憑一紙文書,就給民眾方便-過戶給姐姐; 若這一份『借名登記』的契約早前有法院公証呢!地政機關是不是能給方便,予以姐姐處份登記呢!

戶政方面

若媽媽的所有法定繼承人(參考民法&1138 ),這一群子女在媽媽申請印鑑証明的同時(即便沒有意識),也同時簽署一份『繼承(權利、義務)繼受切結書』『無侵害其它繼承人特留分申明書』。戶政憑此以上切結書(申明書),是否亦給予當事人方便進而核發『印鑑証明』呢!

在講就便民的現代生活,公部門展現專業與承擔,約莫也是一種『人在公門好修行』的實踐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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