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問…
我媽媽今年不在了,父親也早在五年前死亡,我們家有五個兄弟姐妹,是不是媽媽留下來的就分五份呢!
我父親生前好像有立遺囑?!這與五個人分配有關係嗎?
另外小弟曾經跟媽媽借了一些錢?! 若一樣分五份,好似不怎麼公平!
不知,如何處理是好!?
分配遺產1 2 3:
一般在辦理繼承的時侯,最大的爭點在於,繼承人之間的認知出現了斷層,進而產生了誤解,加之長輩沒交代,誤會的產生只是早晚而已。於是,如何分配才公平或者圓滿!,就需要智慧來處理了。
不管是感情上或者是法理上有以下的排除點:『曾經給過的可不可以「要回來」!』『跟長輩借款的部份,當作未曾發生嗎?!』『記得老大在創業的時侯,長輩有支助不少錢!?』『常有人說,配偶有一半的權利!那如何拿到!?』『若子女意見不一樣,那怎麼辦?!』又或者,長輩針對遺產有書立遺囑的話呢!
以上種種…都會在長者不在的那一刻,出現不少的『不同』『異見』。以上的這麼多異見,解決它只能針對既有的狀況解決與協調,在此筆者賦予它一個名詞叫-『狀況解』;針對現況解決問題:『狀況解』。
『公同共有』是什麼意思!?
1. 公同共有的意思:民法第 1151 條所載: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。
將以上條文做個拆解:『繼承人有數人』,『分割遺產前』 『遺產全部』 『 公同共有』。 大概只有『公同共有』比較陌生而已,「公同共有」相對於「分別共有」,有分別清楚、明確的權利。
就以上的例子,用白話文解釋,該五個子女共同擁有媽媽留下來的『遺產全部』, 至於誰擁有什麼財產並沒有再細分,再若媽媽只有一個房產,則這五個子女共同擁有這一間房子的權利,也沒有細分權利說誰是1/5!還是誰可能比較多?而有1/4之類的。
每一個人在媽媽遺留的每一個財產上都有權利,五個人共同擁有,沒分大小、沒分種類、沒分位置。易言之,公同共有因為產權不明確,易使不動產不好處理,或者因為眾人意見分歧致不動產荒廢變成沒價值的廢墟。
2. 公同共有的處理:民法828: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。
問題來啦!
筆者在此做個觀念上的溝通,將分配財產的方式一分為二,不探究真正的法律關係好易於理解。一類是「公同共有」,另一類叫『非公同共有』。
前段有提醒讀者,『公同共有』的特性,公同共有時常讓不動產在處理上卡住。所以在分配遺產的時侯,如果能分的清楚(包含五個子女各自明確的1/5,又或者是老大分老厝,其它四人拿現金),就不要不清不楚(彼此卡來卡去的『公同共有』)。
那如何才不會變成『公同共有』呢!首先要緊的是繼承人間,針對財產分配,彼此要有共識,且能協調出一個結果。
然而弔詭的是,分配的公平與否常不見圓滿。新聞媒體常見大戶人家爭訟的爭端擺不平。結果又落得不樂見的『公同共有』。
『人心不平 心難圓』,這個『平』字怎好寫得!?畢竟,解決已經產生的現況(爭端)的成本,總遠大於預防避其發生,『狀況解』的成本遠遠高於『預防解』。
原來我的不決定 不是一個好決定
以上的觀念是一個重要的分享,當一個有智慧的長者,明知自已不在世的那一天,自已的資產會變成『公同共有』這種狀態!是否該問問自已『這是我要的嗎?』『變成公同共有後的這些資產,留給子女的是,倒底是爭端的仇讎,還是遺愛的感恩』。
了解這一點,方能理解自已要的什麼!如何才能完成我要的?什麼都不做可以如我所願!滿足我的期望嗎?若不是,我要怎麼做?!才能走向我的期待。
豫則立 不豫則廢
常言道:預防勝於治療。在此推廣一個觀念—『預防解』。
我是否知道,我的資產有多少!?我可能面臨多少的稅賦?我的資產要如何公平的給?生前給!死後再說?給誰什麼!給多少!如何圓滿分配!
資產在我還能夠做主的時侯,我要保護誰?如何規劃照顧誰?用剩的再給下一代?一旦老化的當口,我還能自主的決定嗎?自已的財產一定比下一代清楚些,我是否明白的交代了什麼!?我的不決定是否只是將上一代的問題留給下一代罷了。
老人化的世代,安養照顧日益必要,信託可以幫我什麼?在什麼情況下,信託要找自已的親友,找銀行的好處與優劣在那裡?信託契約找誰草擬?!可以變更嗎?信託有什麼風險!物價波動的年代,錢日趨變薄,我口袋裡的錢會不會不夠用?常言:現金流是王道。『以房養老』『留房養老』那一個好,有其它選擇嗎?
真是活到老,學到老呀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