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. 遺囑信託可以幫您什麼忙

78歲的張媽媽與智能障礙的50歲女兒同住。思考著身後事,自已一旦撒手相辭,二個兒子會繼續照顧這個小妹嗎?房子就一棟,頂多就1000餘萬。三分拆也就400萬。用得了多久!
想著曾經吸毒的大兒子、信用卡強制停卡的老二,張媽媽心中的石頭更重了。
張媽媽的問題與需求?照顧費用是否足以支撐女兒餘生。分配的公平與圓滿!
張媽媽說『生前出售我要繳納近180萬的增值稅,我捨不得啊!』
「寫遺囑,房子只給大兒子令其照顧智能障礙的妹妹直到離世,二兒子沒拿到錢,會肯嗎?!」
「日後照顧不照顧妹妹,也只能用『良心不良心』來約束!」如何是好!?

可能的問題與挑戰!?

在以上的案例中,如果張媽媽都沒有做任何的處置,即便是預立遺囑或者是書立遺囑信託的話!在張媽媽百年的那一刻,心智障礙的女兒與二個兒子將繼承各1/3的持分(或者是公同共有1/3的權利)。繼承後賣房子,所有權人需申請印鑑証明,戶政單位可能會基於女兒的心智狀況而不願意發放。若印鑑証明取得不易,就要幫女兒選任特別代理人始能出售房子。

只是要申請擔任女兒的特別代理人前,需經法院選定,核准後才能產生;再者產生前又需宣告女兒為「受監護宣告」;後再幫其選任一人做為女兒的「監護人」。(監護宣告-也就是受禁治產人宣告)。

以上三種流程,每一道流程約莫都要三個月之久,就要等待九個月,這可不好熬。期間買方要買,若不能等待九個月,只能徒呼負負。加之每一家庭生活開銷!房貸支出!妹妹看護費用,在在都不是一個好克服的難題。

遺囑信託可以幫上什麼忙!?

房子透過遺囑張媽媽可以指定給「寄予重託」的人,對於沒有分配到資產的人,就可以以「遺囑信託」來處理公平圓滿。遺囑信託上可約定俟房子出售時,受託人將依據遺囑信託內容,確保讓沒分配資產的當事人拿到一定的資金。如此可達成圓滿分配的需求。
名下沒份的人不再仰人鼻息。若擔心二兒子的債務未能指定受償,也可以在遺囑信託上指示受託人完成該職責,監查人負責監管受託人執行。

女兒一直是張媽媽心頭的大擔子,藉由遺囑信託這一份契約,當然可以約定出售後的房子提撥多少資金在照顧女兒的身上,包含照顧機構的選定!每月照顧費用的專款專用!指定匯款!彈性提高營養食品的支出?醫療費用增加時的因時變化!
如此的規劃,在張媽媽生前就可以將自己的意志透過這一份「遺囑信託」確保意志執行無訛。於是有人會稱,遺囑信託是一隻從墳墓伸出來的隱形助手。

受託人一定要找銀行嗎?

『受人之託忠人之事』。委託人選任受託人,受託人基於遺囑信託上的角色與任務明訂,令受託人執行「遺囑信託」所載的事項,受託人的選定首重忠誠與信賴。委託人可以依據受託的事項與信託的財產屬性選任受託人,並無身份上的限制(受託人當然要有行為能力,不得為未成年人、禁治產人及破產人;不能兼為單獨為受益人)。

受託人可以是您值得託付的親朋好友、左右鄰居、社團伙伴,當然也可以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:會計師、律師、地政士;或者是各個不同領域的從業人員:如壽險人員、理財專員、不動產的從業人員…。當然可以是銀行。 信託受託人的選擇,重中之重乃在於,您對他的信賴。當然信賴有輕重、有程度、有深淺,於是信託契約在設計上,受託人的權限?與管理方法!信託期間!信託目的?或者監查人的選任與搭配就相形需要。

因為受託人或監查人有其辛苦與重責,約定其報酬,自然有其必要。

信託是契約自由原則。

日後資產的管理?受託人的權限?如何分配!是『比例分配』或者誰多一點!誰少一點!誰支配?如何動用!委託人仰賴受託人在資產動用時,設定信託期限!設定限制條件?成就原因!…等等!再者,動用時是否要監查人同意?才能如何…等等!遺囑信託都可以因人、因事、因時而制宜,做不同需求上的設計與幫忙。

常言道,豫則立,不豫則廢。其實就是預防勝於治療的概念;人要健康檢查,個人的資產自然也要做健康檢查。這就是「資產健檢」的必要。

「資產健檢」順著人性的水流疏導,往著圓滿幸福前進。一個人的決定既然有上策、中策、下策,自然一個人的不決定也會淪為上策、中策、下策!

最後分享,資產健檢的真實義-發揮自已的智慧與主動態度,將資產好好運用,照顧想照顧的人,使其幸福、並幸福延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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